坐公交弄得伤痕累累 法院判公交公司赔偿通讯员 包珍珍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快速行驶的公交车突然一个急刹车,把车上的乘客潘女士摔得伤痕累累。潘女士这受伤的医药费以及后期的整容费,都得由公交车公司负责。 今年
6月10日,温州公交鹿城中巴有限公司的驾驶员王某驾驶一辆大客车经过市区三维桥地段时,来了个紧急制动,致使车内的乘客潘女士摔倒。这一摔可不轻,后经过医院诊断,潘女士摔成头部外伤、左膝、小腿软组织挫伤。 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做了认定,驾驶员王某负全部责任。
为此,潘女士将公交车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赔偿医药费等损失。潘女士还提出,她的面部疤痕经温州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整容及康复费约需 6000
元。 鹿城法院认为,驾驶员王某作为公交鹿城中巴有限公司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应该由雇主承担责任。法院判决认定,公交车公司除了赔偿潘女士误工费等费用外,还要承担6000元的整容费。 |